家族信托究竟是干什么的?
说到信托,可能大多数人都对营业信托比较了解,而对家族信托接触并不多。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等词汇不绝于耳,银信合作等业务受到大幅影响,国内多家大型信托公司都提出了“转型”的要求,家族信托几乎成为了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代名词。所谓家族信托,就是超高净值人士将家族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家族信托,并完成委托人信任与托付需求的行为。
国内家族信托委托人以企业家居多,随着如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家们不仅在其企业经营领域内是行家,大多也都具备相当专业的投融资、财税相关知识,其长期活跃于国内外资本市场,资产类型也包括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珠宝、高端艺术品等各种形态。实务中,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求也不同,总的说来,国内家族信托可以基本满足委托人的多项个性化需求,笔者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家族信托具有的各种功能:
第一,资产有序传承。资产有序传承是家族信托最重要的一项功能,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给子孙后代。可能你会说,资产传承简单啊,分给子女就可以,在世时直接分,去世后按照遗嘱分配或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你说的正确,但并非完全正确。诚如我们所说,没有哪一样东西是适合每一个人的。这里需要向大家澄清一点,家族信托具有很多功能,但它仅仅是一项资产传承与规划的工具,并非万能的,也并非是与遗嘱、保险等其他资产管理工具非此即彼的关系。委托人应当根据家庭和资产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家族信托这个工具来进行资产管理与规划,并决定是仅仅用这一个工具还是与其他工具搭配使用。
例如,某甲经营企业非常成功,过了花甲之年且身患重病,是时候考虑到将资产传承给后代了。无奈其儿子不争气,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且嗜赌成性,某甲对儿子非常失望,不敢也不愿意将自己辛苦一辈子积累的资产交给儿子。但是,儿子虽然不成器,8岁的孙子却已经表现出了经商的天赋,并且乖巧懂事,深得某甲的喜爱。由于孙子未成年,若某甲将大笔资产直接交给孙子,孙子年纪尚小,且没有管理资产的能力,资产还是会落到作为监护人的儿子手中,并有极大可能被儿子挥霍挪用。若某甲立一份遗嘱,将孙子作为遗嘱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仅能在委托人去世后开始,且届时若某甲的孙子未成年,某甲给孙子的资产仍然存在前述可能落入其儿子手中的风险。某甲也考虑过将资产交由其非常信任的某乙来管理,待孙子成年后,再由某乙将资产转交给某甲的孙子。但面对这么大额的资产,加上漫长的期限,某乙是否能一如既往地履行对某甲的承诺?假如某乙发生意外,某乙的配偶是否会主张该等资产?基于前述种种担忧,某甲决定不要以此来考验某乙“善良的人性”,并且该种考验需要以自己家族的资产为代价。最终,某甲选择了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将孙子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并指出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其孙子的后代直系血亲均有权自出生后追加为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由此实现了某甲资产有序传承的目的,也保障了孙子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控制婚姻风险。某甲除了担心孙子无法顺利取得其资产外,还担心若将全部资产直接交到孙子手中,孙子将来存在相关婚姻风险,此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孙子年纪轻轻就拥有巨额资产,难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若孙子离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资产中的一半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对于某甲交到孙子手中家族企业的股权,也将被一并分割,这无疑将会对家族企业的经营与稳定性造成巨大冲击;另一方面,若孙子与配偶感情不好,孙子的配偶作为孙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不排除其做出某些对孙子“逆向选择”的行为,比如在孙子病重或发生意外时,希望或促使孙子早日离世,则孙子的配偶即可取得巨额的遗产。当然,你可以说,某甲的孙子也可以和他的配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分别财产制”,但是,婚前约定“分别财产制”伤感情不说,更容易造成超高净值人士家庭资产规模保密性的落空。某甲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孙子作为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及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均为其孙子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一来避免了孙子离婚时家族财富外流,二来打消了孙子配偶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的念头。
第三,分配规则灵活。某甲把资产给孙子是确定无疑的,但如何给才能客观取得最好的效果却没有想好。经过家族信托受托人的精心策划,某甲在信托利益分配上进行了各种个性化设置,比如从家族信托成立之日起,每年给孙子分配一定金额的生活费,每年的生活费用还可以随着年限的推移增加,以抵消通货膨胀造成的资金贬值。同时,孙子在结婚、生子、创业等人生中的重要时刻,可以向家族信托申领相应金额的祝贺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也能向家族信托申领相应金额的医疗补助金,以保证某甲的孙子无论将来遭受何种意外,均能一定程度满足衣食无忧。此外,某甲为了激励孙子及后代正向发展,还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了否定性条款,如某甲的孙子或其后代构成刑事犯罪则丧失受益人身份等。《信托合同》中也设置了激励条款,如某甲的孙子或其后代考取国内外排名不同大学的不同学位,可以申领不同金额的奖学金等……总之,只要是委托人某甲的意愿,合法且可操作,都可以灵活体现。
第四,资产隔离保护。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即一旦某甲的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动产需要向受托人交付,不动产及财产性权利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变更登记)并指定某甲的孙子为受益人,该等资产从法律的角度已经不属于某甲的资产,独立于某甲的其他财产,假如某甲死亡,该等资产不作为某甲的遗产,而应当仍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受托人管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在家族信托终止时将剩余的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届时的权利归属人。同时,倘若家族信托设立后,某甲的公司经营面临巨大亏损,个人名下资产也受到牵连导致债台高筑,除非存在《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否则某甲的债权人也不得对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无论受托人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濒临或宣告破产的情形,均不会影响委托人置入家族信托内的信托财产,若受托人出现资信状况恶化、法人主体资格丧失等情形,无论是受托人的股东、债权人、执行法院、还是受托人本人,均无权对家族信托内的信托财产擅自进行处置,某甲的家族信托计划及信托财产将由其他具有合格资格的受托人接手,新的受托人将与委托人某甲形成新的信托关系,由新受托人对该家族信托财产继续管理。
此外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对该等资产仅享有一种期待权。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若某甲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信托受益权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不能转让和继承”,则无论是受益人自身,还是受益人的配偶、债权人等,均无权对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资产税务筹划。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置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不再视为委托人、受益人的遗产,因此,委托人或受益人去世后,不会对家族信托的财产征收遗产税。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并不排除未来会开始征收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超高净值人士来讲,提前做好资产的税务筹划也是很有必要的。还是以某甲为例,若某甲作为委托人进行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该等产品产生的收益分配给某甲时,某甲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今某甲设立了家族信托,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即受托人成为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投资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家族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则不存在需要对此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资产税务筹划的作用。
第六,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某甲自己进行投资管理时,为控制投资风险通常分散投资,但因其专业能力或时间精力的缺乏,无法对所筛选的金融产品及投资组合形成最优化方案;同时,某甲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关注每笔投资的收益本金的返还情况,以便及时再投资,这对某甲来说也是相当耗费精力的。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为某甲构建了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组合,挑选优质投资产品,并实现动态的持续管理,避免了因为未及时再投资导致的资金闲置风险,受托人以自己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替某甲解决了投资精力不足、投资理念不够专业的问题,提升了投资效率和长期收益率。
最后,家族信托还可以实现委托人慈善捐赠的愿景。国内外的超高净值人士在个人或家庭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都怀着从事慈善事业回馈社会的愿景。还记得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的大慈善家陈光标先生带着数万元现金前往灾区向灾民们发放救济款。多年来还有众多充满爱心的富豪们或多或少都组织或参加过各种捐款、捐物等活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开始施行后,相较于更为常见的捐款和捐物,越来越多的富豪家族选择以《信托法》、《慈善法》为法律依据,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模式从事家族慈善事业。目前用上市公司股权成立慈善信托的做法是家族信托的另一种发展模式,例如某甲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时,以自己、配偶、子女为共同的委托人设立了以家族命名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为某甲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某甲通过捐赠其所持有的股权成立慈善信托,除了能起到回馈社会的慈善作用外,还能有助于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置入慈善信托中的股权不能随意处置,对家族长期控制企业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此外,某甲还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特别受益人,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增值除了来源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红之外,还有部分来源于家族信托向其分配的一部分信托利益,如此设计可以保证慈善信托具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从而促成慈善事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总的说来,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可以让家族和家族企业真正介入慈善事业的运作和管理,让家族成员在兼顾家族资产永续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从事慈善事业的需求。
综上,家族信托的功能以及所能实现的目的远不止上述内容,正如前文所述,家族信托仅仅是一项资产传承与规划的工具,并非万能的,也并非是与遗嘱、保险等其他资产管理工具非此即彼的关系。超高净值人士应当根据自身家庭和资产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以及如何运用家族信托这个工具来进行资产管理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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