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限制消费、学习应界定为家暴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2-04-17 婚姻 阅读: 218
摘要: 婚姻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作为律师的李亚兰最关心的领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第十二届常务委员、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南都:今年是您参加全国两会的第八年,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同时也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这些年您在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李亚兰:作为一名律师,从2000年开始我一直从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工作。

婚内单方举债究竟算谁的?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第十二届常务委员、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作为律师界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将夫妻“共同债务”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该建议被吸纳到民法典草案1064条规定中,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婚姻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作为律师的李亚兰最关心的领域。今年她带来《关于校园霸凌立法的建议》,针对校园霸凌者日趋低龄化的趋势,她建议对其单独立法,量化惩治标准。

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她认为反家庭暴力、保障女性平等就业依然急迫。去年某美妆博主遭遇家暴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李亚兰认为,除了身体暴力,像限制消费、控制女性的进步发展比如学习,限制劳动自由甚至强迫劳动等,都应当纳入到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之内。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第十二届常务委员、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

谈及女性就业,她认为关于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等规定,不一定有助于女性就业不被歧视。“用人单位在了解女性的实际状况之后,不因为女性的‘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而拒绝,依然可以平等地接收并安排就业,这才是真正地不歧视女性。”她说。

以下是南都对李亚兰的专访:

去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议案已纳入民法典草案

南都:今年是您参加全国两会的第八年,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同时也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这些年您在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李亚兰:作为一名律师,从2000年开始我一直从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工作。最初这些工作绝大部分都是免费的,因为很多女性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很多是身无分文。2010年开始,国家设立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其中包括援助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有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和保障,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就更具有时效性。

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我在当选十二届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在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从国家的立法层面加大力度推动相关立法,包括对《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南都: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您作为律师界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将夫妻“共同债务”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请问后来进展情况如何?

李亚兰: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应当将其纳入到民法典草案当中。值得欣慰的是我的这个议案原文被吸纳到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作为第1064条的内容,该条从二审稿到三审稿始终存在,对此我是非常满意的。

南都:这个议案主要有哪些内容?这些内容纳入到民法典有什么意义?

李亚兰:我在议案中提出将“共债共签”原则直接写入婚姻家庭编,这是因为“共债共签”符合我国家庭、夫妻关系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处分,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再比如建议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双方每天所要面对和处理的问题林林总总,数不胜数。夫妻一方一手包揽所有的家庭事务,或者凡事都由夫妻双方到场共同处理,在实践中是不现实、不可行的。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准则,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仅凭个人的意愿就可以作出决定,从而便利了夫妻生活,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

这些内容被采纳后会作为一个法律依据,指导将来针对婚姻家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的审理,应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对校园霸凌单独立法,细化惩治“量”的标准

南都:去年电影《少年的你》将校园霸凌问题再次拉入大众视野,您今年也带来一份有关校园霸凌的建议,对于目前的校园霸凌现象您怎么看?

李亚兰:校园霸凌的施暴者及受害者都是学生,校园霸凌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对受害者来说,其今后的性格养成及生活都会受到很多负面影响;而对施暴者而言,欺凌他人的习惯会使其戾气过重,甚至会助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校园霸凌事件愈演愈烈,但无论该类事件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往往都会被学校及家长协商解决,并未报告相关部门,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也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认为,校园霸凌不再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如今霸凌者往往深知法律漏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把这一变化纳入法治轨道,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够健全。

南都:我国关于校园霸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能有效惩治校园霸凌行为吗?

李亚兰:我国调整校园霸凌的法律有《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但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还是空白。

具体来说,其一,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校园霸凌”或是“校园欺凌”等词的表述,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法律概念模糊,无明确详尽的规定,因此无法对学生行为是嬉戏打闹还是欺辱霸凌进行界定、惩处。

其二,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在应用时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威胁之外,还要达到伤残“量”上的定刑标准。因此,很多性质上极为恶劣的校园霸凌行为,在伤害后果上并没有到达伤残鉴定标准中轻伤或是重伤“量”的要求,就无法对其追责惩治。

其三,由于校园霸凌行为的日趋低龄化,原本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年龄制度,却成了助长校园霸凌行为的一种庇护,使得校园霸凌者有恃无恐,无法惩治。

南都:惩治校园霸凌行为,法律层面需要怎样进一步完善?

李亚兰:我国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遵循从宽、从轻的处罚体制,但是对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一味地放宽惩处,会使得校园霸凌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我建议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单独立法,如《反校园霸凌法》或《惩治校园霸凌法》。

首先是对校园霸凌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认定标准,使校园霸凌与青少年犯罪、学生间嬉闹作出区分,惩处就有了依据。

其次是对责任年龄问题作出重新划定,在刑责年龄的基础上,校园霸凌专项法律重点弥补对低龄霸凌行为的惩戒,可以采取依据年龄由大到小累计减轻惩罚程度等方式,从而涵盖对14周岁以下校园霸凌施暴者的惩治。

最后,制定校园霸凌专项法律法规应当更加细化惩治“量”的标准。根据校园霸凌造成的不同行为后果做出规定,进而明确是司法、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是由学校进行纪律惩戒、家长进行协商处理。

限制消费、限制学习、强制劳动应纳入家暴范围

南都:家庭暴力一直备受关注。去年美妆博主美芽遭遇家庭暴力,引发社会对女性保护的讨论。我国2016年颁布《反家庭暴力法》以来,家暴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相关政策举措存在哪些有待补缺的地方?

李亚兰:这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包括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强了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极大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但是《反家庭暴力法》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离婚女律师,比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目前家庭暴力行为还是指一些常规性的家暴表现形式。事实上,随着现代社会与家庭的多元化发展,家庭暴力不再像过去那样只是殴打、辱骂等身体层面的表现形式,还有更多表现在精神层面甚至其他一些层面上,包括限制消费、控制女性的进步发展比如学习,限制劳动自由甚至强迫劳动等等,这些表现形式也要纳入到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之内。

南都:在反家暴过程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李亚兰:其实在司法实践当中,各部门在家庭暴力惩治联动方面还是能够积极作为,但也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甚至在惩处方面还存在着家务事不予干预的情况。

比如当家庭暴力发生在诉讼期间,夫妻双方为了抢夺财产或者为了抢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限制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或者一方根本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目前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对家庭暴力的惩治还没有纳入到法律层面当中,存在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问题时,往往认为案件没有宣判而无须去处理这种问题,法院更看重的是审理婚姻的感情破裂是否支持离婚,而在维护其他权益方面,力度往往不够。

南都:在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您有哪些建议?

李亚兰:《反家庭暴力法》要能够加大力度有效落实,比如说在诉讼期间一方受到另一方的干扰、伤害,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处罚力度,让受害人在此期间寻求司法保护的愿望得到实现。建议在这个环节公安机关和受诉法院互相联动,只要是有暴力行为发生,就及时介入,这样可以减少一些伤害的发生,甚至起到一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需要全社会应对

南都:去年,我国九部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女性就业的通知》中提出“六不得”,包括规定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的婚育情况等,您对此怎么看?

李亚兰:我觉得这个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招聘行为,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事实上,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的婚育情况,也不完全是对女性一种保护,比如用人单位不了解对方的婚育情况,可能会没有针对性地给她安排工作,也会造成女性其他一些权利被忽略。

我认为,用人单位在了解女性的实际状况之后,不因为女性的“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而拒绝,依然可以平等地接收并安排就业,这才是真正地不歧视女性。

南都:女性在职场中遇到的这种就业歧视,很多都是非常隐性的,监察执法上就有很多困难,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李亚兰:劳动部门在保护妇女就业权益方面有时候确实比较尴尬,因为要是女职工在合同期内,劳动部门的干预可能让企业很排斥,甚至女职工也不愿意让第三方公权力来干预,因为这会造成女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一些矛盾,使女职工被歧视甚至失业。

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女性就业的权利。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不是企业自己可以做到的,也不是只要劳动监察部门来监管就可以,而是应该由全社会形成共识。“妇女能顶半边天”,实践中女性在社会上的贡献应越来越得到肯定。

南都:中国女性就业率位于全球前列离婚女律师,但我们看到许多女性还是做一些比较基础的工作,职业晋升空间也比较有限,您对此怎么看?

李亚兰:其实女性就业情况和自己的身体能力、知识结构都有一定的关系。女性的家庭负担往往比较重,结婚之后更少通过学习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造成知识结构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因而无法适应当前的需求。

我认为突破这些障碍的前提,就是女性要自立自强,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结构,始终坚持学习,条件允许时去争取一些具有挑战性的岗位。

南都记者胡明山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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