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单位使用“KG”、“M”等国际标准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摘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如果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税前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单位栏中填写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如“KG”、“KM”等,不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计量单位使用“KG”、“M”等国际标准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该使用中文。如果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税前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在发票中含有外文的用语,但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可以不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也不应影响税前扣除。如货物名称开具为“TCL电视机”、“PVC人造革”等,在单位栏中填写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如“KG”、“KM”等。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单位栏中填写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如“KG”、“KM”等,不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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