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公告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3-05-13 债券 阅读: 94
摘要: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2年5月9日举行的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可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就该次会议所审议的每个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人(或本机构)对本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委托书上注明受托人是否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2年5月9日召开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说明2: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附件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为“362442”,投票简称为“龙星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1.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 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星化工”)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3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在公司三号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贺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讨论,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公司现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年报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年报摘要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董事会决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支持公司研发、环保等各项业务的开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等,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龙星化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团队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严谨敬业,并根据其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正常需求,龙星化工2023年度为子公司焦作龙星提供不超过4亿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精细化工提供不超过1亿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不超过8亿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河北新珑提供不超过1亿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焦作龙星2023年为龙星化工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子公司焦作龙星2023年度为龙星化工提供不超过12亿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委托理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以 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508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92%;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十二、以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以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自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一直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工作,因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经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以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五、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9,444.21万元(含79,444.21万元),且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预计不超过50%,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Q为转股数量;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等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⑥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⑦公司拟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⑧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⑨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9,444.21万元(含79,444.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预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理、高效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拟采取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星化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和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券于2023年12月底完成发行,且分别假设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2024年度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79,444.21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90,820,000股;假设除上述本次可转债转股外,暂不考虑如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权回购、分红等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6、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5.21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4月1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转股数量为转股数量上限152,484,088股,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643,304,088股(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公司净利润假设:

(1)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369.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451.82万元;

(2)假设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的增长率存在三种情况:(a)较上年度增长20%;(b)较上年度增长10%;(c)与上年度持平;

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不考虑公司未来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注2: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充分利用原材料和燃料供应的区位优势,降低炭黑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生产规模,解决现有产能瓶颈问题,提升主营业务产品的规模效益及公司在炭黑市场的占有率;有助于丰富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产品线,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为公司进一步拓展下游市场奠定基础。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注重对人才的培育,经过多年运营,目前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营销及技术人员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均在炭黑产业领域工作多年,对炭黑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同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储备人才,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炭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及经验积累,在炭黑反应炉、炭黑尾气的回收治理等方面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和专利成果,建立了河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国家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40项,参与制定《橡胶用炭黑》(GB 3778-2011)、《工业参比炭黑》(GB/T 9578-2011)等二十余项国家标准,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能够充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3、市场储备

公司在炭黑行业沉淀多年,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和良好的销售网络。国内外众多知名大型轮胎企业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公司多家国内重点客户纷纷推出轮胎产能扩张计划,亚洲、欧美等地区的境外客户订单需求量也有较大提升。因此,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将保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顺利消化。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丰富储备,将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补措施:

(一)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实现效益最大化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通过优化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释放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龙星化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8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7,246,000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工作,因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经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筹划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根据当前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公司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五、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提示

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对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核准或同意。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待取得有权机关的同意。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508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9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6、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8、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9、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2月9日;截至2022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三、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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