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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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免赔条款基本内容播报
被保险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按照车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险免赔条款基本形式播报
交强险免赔条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免赔条款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全车盗抢险免赔条款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自燃损失险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车险免赔条款应对措施播报
买汽车保险无非是图省心。万一有个什么情况,能够理赔,减少车主损失,的确是件好事。但是,汽车保险理赔过程中涉及一些免赔条款,广大车主要警惕。
免赔情形之一: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措施:按时年检。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也不生效,所有赔偿都得自己承担。
免赔情形之二: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措施: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同时,也别把车辆随便借给别人开。
免赔情形之三:无牌照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措施:最好当天上牌,如果确实无法做到,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直到办理好各项手续。如果自己家的楼下不安全,就考虑先暂时放到一些安全性比较好的收费停车场。这样虽然停车费花得多了一些,但总比丢了新车划算得多。
免赔情形之四:无过错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措施: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如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免赔情形之五: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措施:千万别跟人过不去,尤其是自家人。
免赔情形之六:收费停车场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措施:保管好每次停车时的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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