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投标季来临,履约需求飙升,这些履约保证金细节千万要记住!
2018年电网最后一大招投标季即将来临,不少企业已经跃跃欲试,每年这个时候招标方对于投标企业的履约需求又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很多企业因为对履约保证金的理解不足,被高额的履约保证金给吓退。其实,履约保证金没那么可怕,投标企业备用资金不足也不用紧张。以下这五点,是大家问得最多的问题,让我们深入理解,从容应对履约保证金!
一、什么叫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形式之一,是其目的是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人递交的用来弥补承包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广义上的履约保证金是指与履约担保的各种形式。
二、啥时候交?谁来交?交给谁?必须交吗?
1、什么时候交?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
注:法规规定合同签订是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前,若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条款,则为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这个条件优于合同中设置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即履约保证金决定于您可不可以签订合同,而生效条件是决定您签过的合同是否有效,两个概念哦!
2、谁来交,交给谁?
谁来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里很明确的哦,但是如果由第三方来担保,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毕竟《担保法》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至于交给谁?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交吗?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从操作层面上讲最好坚持“尽量不收,尽量少收,尽量非现”因为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可是个敏感的大问题哦!
三、用什么方式交?交多少?
履约保证金主要有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银行支票、本票、汇票、现金以及履约担保书、同业担保等形式。至于这些金融工具是什么不用多说,属于财务的问题,金融机构自然会给你明确的答复,在此基础上回答以下问题!
1、现金方式行不行?
一个字“OK”,按《担保法》应该属于“现金质押”。
2、现金指什么?
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属于广义的现金,招法条例采用广义现金,政采则采用狭义现金。
3、除了现金方式的其他方式:
除了狭义现金外,广义现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非现金(广义)方式!鼓励利用金融工具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把投标人从资金压力里解放出来。
4、交多少?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总的来说,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不要变相的成为融资手段哦!
四、啥时候退?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对于建设工程,其合同示范文本均有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约定,当前,通常采用的完成后一次性退的做法是不妥的,随着工程的进展分步约定退付才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对于政采项目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退还问题上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主观不能拖延,客观为履约创造条件”。
对于招标文件的制作上,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数额、退还、扣除细则等各项条款都应约定明确。
五、什么情况下会被没收、扣除?
1,没收、扣除情形:
招标文件及合同的明确约定情形,无具体法定情形,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在上述两个退还原则的基础上,以影响履约为出发点,进行约定。
2、没收的钱应该给谁?
给谁啊?影响了谁的事就是给呗,当然是招标人(采购人)啦啊!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