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方法”读后感
一、全书内容简介
本书是梁慧星教授介绍民法解释的学具体方法的一本著作,立足于法官如何进行裁判这一问题,通过引用各种案例,对法官的裁判思路进行分析,用案例介绍的形式,介绍了如何进行民法解释。
法官做出裁判,一般是以三段论的形式,其中,法律规定可以看作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可以看成是小前提,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裁判。前者实际上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由证据制度进行规范;而后者是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是本书着重论述的重点。
综合本书的五讲内容以及相关附录,笔者认为,可以将本书主要内容分为以下部分:第一,法律概念的理解。正确理解法律概念是解释、适用法律条文的前提与基础。第二,在运用法律前进行利益衡量。一切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都是为法官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价值判断服务,以期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第三,了解案件事实、进行利益衡量后找法。“请求权基础”理论是如何找法的方法,找法后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即有法律条文规定、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法律漏洞)和虽有法律规定但规定中的概念并不确定。第四,针对三种情况的具体处理方法。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需对规定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进行解释,这是狭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十种方法;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官通过创设规定等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不确定的概念则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补充。最后,梁慧星老师总结目前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学习方法上的建议。
二、阅读所思所感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对民法解释学的一些具体方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我也有一些粗浅的感悟,现将其整理如下:
第一,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原先对于“同案不同判”、“上诉之后改判”等问题,也知道是由于不同法官对案件裁判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或者解释不同造成,但对于规范的如何适用、解释的具体方法并不了解;现在明白了,如果法官裁判案件仅仅从法条文义进行解释是远远不够的,一个规则的适用与否,还应当考虑条文间的逻辑体系、具体的立法目的,综合具体社会情况作出利益衡量,且这还是有明确具体规范时应当考虑的问题,若规范不明确甚至没有规范,则情况将更为复杂。所以,法律不仅仅是各种条款,还有对条款的技术性解释运用,甚至需要适当的“创造规则”。仅仅对法学原理、法律条款有所了解是远不足以进行法律工作的。
第二,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实的案件并非都是直接完美得在法律规定的文义范围内,有时会给我们一种法律并无规定的假象,于是使我们认为法律存在漏洞、主张设计某一规定或制度进行补充。但是填补法律漏洞应当是最后的方法,而在这之前可以通过诸如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的方法,使对应规范的适用范围与待裁案件相适应,避免动辄提议新增制度以致规则冗杂的情况。同时,合理的法律解释还能打击“钻法律空子”以牟利的行为,使法律的适用更符合正常的价值判断,让法律保护应当受到保护的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最后,能否准确合理地进行法律解释,也可以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如何。
第三,“法官造法”问题的思考。在此之前,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太多认识,在“司法权和立法权不能同时掌握”这一想法下,对“法官造法”一直持否定的看法。但是却忽略了现实中存在的情况,即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必然会有某些类型的新型案件处在“法律漏洞”中,此时等待专门立法并不实际且时间亦不允许,由法官上报上级法院请求指示,似乎又会影响上诉程序的实际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创制具体的裁判规则就显得必要。从法理上讲,法具有“人造”的属性,但也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所以,“造法”应当是以“发现”为基础的“制造”,任何人都可以去发现和制造法。因此,将立法权限制在立法机关手中并不合理。且不论是现实状况还是“法官造法”本身的优势,都要求应当允许“法官造法”的存在。何家弘教授便认为中国应当允许法官造法,并指出了其两层含义:一是法官通过判例确定具体的法律规则,而是由此形成的法律规则应当对后来的审判具有约束力。
第四,利益衡量是法律解释的核心。所有的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或者价值补充,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而公平公正则表现为双方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寻找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一切都纠纷、诉讼,本质上都是对利益的追求,作出公正的裁判就是平衡好双方的利益。因此,法律的适用就是为这一目的服务。
第五,我们应当如何做或者说我们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法律条文的熟悉记忆自不必说,除此之外,还要具备一些逻辑知识、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能够将立法、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在未来还可以对外国的法律规范做一些了解、从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获得体悟等。
2022.5.6
参考 参见:何家弘.论法官造法[J].法学家,2003(05):134-143.DOI:10.16094/ki.1005-0221.2003.05.006.引自: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3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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