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河道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明确街道管理部门角色权限
新修订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涉及河道规划、河道保护、河道治理、河道利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释放了基层行政单位的河道监管压力、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条例将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河道治理、监督涉河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处罚、长江干流以外河道采砂审批、保护堤防护岸安全的主管部门确定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责任作了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应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将河道清淤的职责赋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等行政部门。
考虑到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制于人员、经费、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困难,难以切实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无力做好所在区域河道管理工作,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只对其管理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要求;村(居)委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保护河道,检举、控告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删除了其“协助做好所在区域河道管理工作”的表述。
鉴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在长江干流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措施已有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细化并明确了对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分别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违法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违法采砂,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采砂,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分别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记者吴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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