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乱倾倒垃圾将被罚款10万元
河道具有蓄泄洪水、供水、航运、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河道遭侵占或破坏,将可能对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从明年元旦起,擅自在南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丢垃圾,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罚10万元。近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重新修订的《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对南宁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与保护进行规范,为推动南宁“中国水城”建设保驾护航。
《条例》修订主要针对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未明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现象明显、涉河建设项目缺乏统一规划、河道内监督管理和保障还有所欠缺等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范围与管理职责,赋予河道管理机构行使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职责,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内容,推行水域占用补偿机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强制权以强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河道内乱搭建最高罚
10万元河道与堤防本是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并兼顾交通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的建设。如果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在河道设定管理范围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擅自搭盖建(构)筑物、弃置矿渣、垃圾等,就有可能影响航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条例》加强了对河道和堤防的保护,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擅自拦河筑坝;擅自搭盖建(构)筑物;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设置拦河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为了保证规定能执行到位,《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盖建(构)筑物、弃置矿渣、垃圾等,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占用河道期限最长为两年
《条例》对公共安全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确保河道安全和防洪安全,《条例》还对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临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获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河道管理机构的审批,二是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必须采用简易结构,并在规定的情形和期限内自行拆除。
关于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问题,《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缴纳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河道与堤防的维修和养护。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为两年。
《条例》对河道设定管理范围进行了具体的划定,分别对邕江已建堤路园河段、其他有堤防河道(段)、已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未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等四种情况进行了区别划定。按照规定:邕江已建堤路园河段,以两岸堤防堤顶防浪墙背外延20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其他有堤防河道(段),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和陆域及堤防背水坡脚起外延8米的护堤地;已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实际整治征地线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等均为河道管理范围。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