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的罪责分析
唐山打人事件的罪责分析
文|刘良强
针对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发生的恶性打人事件,当地警方已发出五份警情通报。根据第二份警情通报(2022年6月10日23时许)的介绍,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进入烧烤店内对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陈某志同行用餐人员刘某等冲入店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目前两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
恶性打人事件的视频流出后,舆论哗然,有人认为打人者涉嫌寻衅滋事罪,有人认为打人者涉嫌聚众斗殴罪。那么,打人者究竟涉嫌何种犯罪?是否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打人者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择一重处
依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可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寻衅滋事罪。对于何为“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2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条,“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均属于这里的“情节恶劣”。
本案中,两名受害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尚未进行伤情鉴定,具体的伤情等级尚不明确,但是从网上流传的受害人的照片可知,至少有一名受害人的伤势较重(要等伤情鉴定后才能确定伤情等级)。从现场监控可知,犯罪嫌疑人多次用酒瓶打向受害人,属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而且,事发时烧烤店内顾客较多,旁边又是马路,属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案发过程中,有劝阻者被威胁离开,有烧烤店顾客被吓走,有路人看到打人场面后快速跑开,行凶行为已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打人者的行为也属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综上,打人者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解释》第七条还规定了,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打人者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对于最终要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要看受害者的伤情等级,也要看施暴者是否涉嫌其他犯罪行为。
打人者的行为是否涉嫌聚众斗殴罪存在争议
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打人者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理由是“单方殴打”也成立聚众斗殴罪。这其实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支持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8号指导案例(候雨秋正当防卫案)认为,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同时认为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018)苏0281刑初28号判决书也认为,聚众斗殴可以是一方对他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只要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反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07号指导案例(王立刚等故意伤害案)认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对聚众斗殴罪的定义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聚众斗殴的互相性。
可见,对于“单方殴打”行为是否成立聚众斗殴罪,司法实务中是存在巨大争议的。本案属于典型的“单方殴打”行为,目前,公安机关的通报中也没有提及涉嫌聚众斗殴。而且,将本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打人者是否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许多人一样,看完监控视频,异常愤怒。谁能想到,2022年的唐山,深夜出门吃饭,居然给不了我们安全感。不少网友评论,希望判处打人者无期徒刑、死刑。我也希望能对打人者进行严重处罚,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打人者很难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时,才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只有在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造成严重残疾”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实施)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针对何为“特别残忍手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规定,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由上可知,打人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打人者使用了特别残忍手段;受害人伤情等级为重伤;造成受害人六级严重残疾。
暂且不讨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别残忍手段”的规定是否合理(我们认为认为不合理没用),如果按照该规定,本案很难被认定为是“特别残忍手段”。而且,受害人是否属于重伤,能否构成六级严重残疾,还不清楚。
总之,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打人者很难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打人者还涉嫌其他犯罪,还是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