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在逃,检举归案加重刑期吗?通常不是这样的,在特殊情况下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后逃跑一般不会加重处罚。这主要是考虑人们在罪犯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逃跑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和行为,法律推定“逃跑”是一般犯罪的常态。法律对一般的“逃跑”行为不进行单独评价,但对“不逃跑”行为进行积极评价,认定为自首后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逃跑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形:1、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逃逸的,加重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还可以争取缓刑。如果肇事逃逸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逃逸让交警难以认定事故责任,但最主要的还是把救助受伤人员、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规定为法定义务。特别是不救助事故受伤人员的,会受到严惩!
2、犯罪被抓获又脱逃的,会加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后逃跑一年与逃跑十年后被抓获,在判刑时没有多大区别。如果犯罪后被警察抓获,在押解途中、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审判期间、在监狱服刑中再逃跑的,会单独构成脱逃罪,加重处罚。这主要是你破坏司法监管秩序、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警察大费周折地把你抓来,你再逃跑会被视为没有悔改表现,不严惩才怪!
逃亡之路暗无天日:犯罪后逃跑看似人身是自由的,但精神枷锁无时无刻不在拷牢自己。逃跑期间不敢拿身份证住宾馆,只能睡在野外的桥洞里;不敢给家人联系,全家人都提心吊胆跟着一块坐“精神牢”;找个地方打个零工,受欺负了也不敢声张。如果说在身份信息没有联网的时候,办个假身份证还能逍遥几天,如今科技这么发达,哪里还有逃跑出路?就是走在大街上,都有可能被人脸识别系统捕获。逃犯被抓获后,大都会长长地叹一口气,如释重负感觉轻快许多。
以下是长春市涉黑人员投案自首后的自白,或许能说明这一点。
在3年零8个月里,孟繁胜东躲西藏,不断改名换姓,流窜于全国十几个省区市。由于整天提心吊胆,他的体重由逃跑之初的102公斤下降到63公斤。“在外逃亡的日子里,我带上一副‘假面具’。但时刻忘不了自己做过的事,时刻害怕被警察抓获。没有亲人的体贴,失去了所有认识的人。没有人情那是一种什么滋味?这种日子我再也不想过了。”投案自首的孟繁胜说起潜逃的日日夜夜,一脸垂头丧气。
可能有人会说,逃跑几年抓不到就没事了。作者想要告诉这些朋友的是,法律是有此规定,但你别错误理解了。你若到无人看管的工地盗窃几千的设备,失主不报案、警察不立案,这种情况过了五年可以不追诉,这叫超过了追诉时效。如果犯罪后警察立案了,你逃跑多少年被抓回来一样的判刑,只有逃跑到死才是逃亡的尽头,死了法律不再追诉。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例:逃亡20年终落网武义县茭道派出所民警在一次日常工作中发现在某工厂上班的顾某平时比较低调,也不怎么与人讲话,行为举止多有可疑之处。为确定顾某的身份,民警根据线索开展全面研判分析和数据碰撞,最终确定顾某就是20多年前一宗命案的在逃嫌疑人员。当天下午,民警实施了抓捕。案件发生在1996年1月,顾某与其弟在贵州省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使用了凶器,致使受害人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发后,顾某其弟被抓获,而顾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一直潜逃至今,直到被抓。
投案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其过得生不如死的逃亡生活,倒不如早早接受法律的惩罚,重新抬头做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对犯罪后逃跑不进行消极评价,不加重处罚。但对犯罪后投案自首的进行积极评论,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如果说你犯盗窃罪,依据涉案的金额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20%的基准刑,仅投案自首这一项就可以少坐牢一年。如果你再坦白、再立功、再退赃、再认罪认罚,就可以减轻处罚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重大犯罪的,减轻处罚的情况更明显。
案例:三门峡一女子为示爱扎死男友获刑12年河南省三门峡的王姓女子喝了点小酒去找男友,不料因为一些小事两人发生争执。恼怒之下的王某拿起餐桌上的25厘米长水果刀,说要扎一下男友来检验一下对方是否爱自己。争夺之下,王某一刀刺入男友左胸。见男友胸部出血,王某慌了,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那一刀扎得太准、太狠,等急救人员赶至现场时发现已经救治,死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案发现场未逃离,被抓捕时亦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在案发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
结束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和时间并不会遗忘罪犯的过错!与其心存侥幸东躲西藏过着生不如死的逃亡生活,倒不如投案自首,争取减轻处罚。如类似问题的朋友,请评论区留言,作者将竭力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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