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监督模式和内容是什么?
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宪 法监督不同于违宪审查,在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方面,宪 法监督的范围都要大于违宪审查的范围。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
立法机关可以制 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如果一部法律违反宪法,立法机关有权予以修正或废止。此种宪法监督模 式以英国为代表。
(2) 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法院在处理具体案 件的过程中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这不但使宪法监督 成为常态,同时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确保分权 与制衡。
此种宪法监督模式源于美国。
(3) 由专门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如法国成立宪法委员会、 奥地利设立宪法法院,这一模式保障了宪法监督权力的统一 行使。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属于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 监督的模式,我国宪法监督权力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包括:(1)监督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 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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