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胜诉!法院判决应顺乎天理人情
相信很多人对法院的这个判决拍手称快。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说实话,虽然一直同情江歌母亲的遭遇,但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我对这个案件江歌母亲能够胜诉,信心并不足。
一方面,因为自己确实不掌握案件事实,毕竟在刘鑫是否锁门、是否积极施救这个问题上多方说法不一。
另一方面,则是觉得很难划分刘鑫在江歌被害一事中的责任份额。
毕竟,杀害江歌的是刘鑫的前男友陈世锋,而不是刘鑫本人。
在法院审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之后,最终做出了以上判决。
该判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向社会释放了重要信号:过于自私自利、伤害他人的人必将受到惩治。
也充分表明,法院判决绝不是简单的法条游戏。
先看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判决依据: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刘暖曦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这一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该案的判决,充分展现了法治温度,契合公序良俗。
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这正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只是,一些法律人忘记了这一点。
长期以来,在司法界有一个不良倾向,特别是民事案件中,一些法官只看法条与证据,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违常理。
也就是说,一些法官明明知道真相是怎么回事,还是为了省事,只根据可以看到的证据进行判决。
“因为面对捉摸不定的事情的时候,是顷尽全力寻找最优解还是用现成答案直接’解决问题’,后者显然比前者,要轻松地多。”检姐姐的这个论断切中要害。
比如,只凭某个转账凭证(非原件)就推翻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全然不顾八年来转账者所谓买房既不看房也不要房的举动。
在审理本案时,法官对某方难以自圆其说的说法不清楚吗?清楚,但他还是选择了自以为最省事的处理方式。
反正侵害的不是他的利益,反正他的判决也算是于法有据,有何不可?
只是,天理人情国法。这本就是一体。
我们应该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机械地照着书上的法条硬套。
每一位法律人,尤其是公职人员都应该对得起自己肩上的职责,应该对得起自己的良知。
江秋莲诉刘鑫案,必将与昆山龙哥反杀案等一同写入法治史,成为标志性案件。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