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竟然也有职业打假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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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邓某与某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邓某在某食品商行经营网店购买了108瓶牛肉酱,价款共计3492元。上述商品网页内容标题介绍“蒙古进口流浪牛牛肉酱200g大肉块蘑菇酱香辣可口佐餐伴侣美味下饭”,网页中案涉牛肉酱产品信息为:“产品名称:多口味牛肉酱,产品品牌:流浪牛,净含量:200g,保质期:12个月,产品原料:蒙古牛肉、植物油、味精、豆瓣酱等。”。
【裁判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一次性向某食品商行购买案涉牛肉酱108瓶,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及对案涉商品的需求量,数量超过合理自用范围,有悖于常理,并非为其生活所需,另查明,邓某曾以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综上,可以认定邓某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系职业打假人。但邓某收到的涉案牛肉酱的配料为“黄牛肉”,与某食品商行在其经营网店介绍的“蒙古进口牛肉”不吻合,某食品商行对商品描述确实存在一定瑕疵,邓某在收到涉案牛肉酱后,发现牛肉酱的包装标明的配料为“黄牛肉”时,并没有选择退货、退款,而是使用了部分牛肉酱,据此,可认定邓某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故对邓某主张某食品商行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某食品商行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本法保护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
若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而是借“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提起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的购买者,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也不应得到支持。(茂名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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