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中的“道法自然”是什么?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思想中非同寻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的一个论题。
在《老子》的注释和研究中, 现当代的一些学者都做过非常重要的工作, 但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 “道”无所效法。
如, 冯友兰认为“道法自然”的“自然”, 只是说“道”生万物没有目的和意识:
这并不是说, 于道之上, 还有一个“自然”, 为“道”所取法。上文说, “自然”只是形容“道”生万物的无目的、无意识的程序。这里“自然”是一个形容词, 并不是除“道”以外的另一种东西。
陈鼓应强调, 老子的“道法自然”, 是说“‘道’纯任自然, 无所法也” , 并进一步分析道:“道法自然”一语, 常使人感到困惑。“道”在老子哲学中已是究极的概念, 一切都由“道”所导出来的, 那么, “道”怎么还要效法“自然”呢?
其实, 所谓“道法自然”就是如王弼所说的“道不违自然”, 即是说“道”的运行和作用是顺任自然的。
许抗生直接以河上公的注为依据, 并补充说:
此句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此注是。自然并非“道”之外一物, 而是指“道”自己而已。此句意思是说, “道”为天地最后的根源, 无有别物再可效法, 所以只能法其自己那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
刘笑敢指出, 老子的这一段话中使用的四个“法”字, 不能前三例作一种解释, 后一例又作一种解释, 而应都是作为动词来使用的。他以此避免了这段话解释中语言文字上的矛盾, 但他依然以“自然”为“道”的“属性”, 认为“自然”是最高的道的原则或根本。
把“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 有历史的来源。现在我们知道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 无所法也” (《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 。在这一注释的影响下, 后来的不少《老子》注释者, 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如林希逸《老子口义》解释“道法自然”, 说“道”是自足的, 道无所效法:“道则自本自根, 未有天地, 自古以固存, 无所法也。无法者, 自然而已, 故曰道法自然。”葛长庚在《道德宝章》中把“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己如此”。吴澄的《道德真经注》认为, 道之外并没有什么“自然”可以为道所效法, 因为“自然”说的是“无有”、“无名”:“道之所以大, 以其自然, 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 无有无名是也。”
魏源在《老子本义》 (卷上) 中说, “道法自然”的“自然”是指“性”, “性”是“道之性”。“道法自然”即“道本自然”, “法道者, 法其自然而已”。以“自然”为性和“道”之性, 这是魏源不同于其他人解释的地方。
我们不必再列举更多的例子, 上述各家基本上大同小异地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自己的自然而然”, 认为在“道”之外没有一个什么“自然”需要道来效法。
但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第一个问题是, “道法自然”的“法”字被省去了。按照字面上的意思, “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 (或遵循) 自然”。其中的“法”字, 义当同前面几句中“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 的“法”, 句式也是如此。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然如此”, 既忽略了相同用例的“法”字, 也改变了同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结构, 这在语言文字上首先是说不过去的。第二个问题是, 这种解释把“自然”看成是“道”自身的东西。有的注释者虽然注出了“法”字的意思, 但仍然是以“自然”为“道”的属性, 说“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自己的“自然”。其实不是这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我猜想是, 我们不能想象最高的“道”还需要去效法什么。既然“道”是万物的根源, 是世界的最高实在, 怎么可能在道之外还有一个“自然”需要“道”去“效法”?另外, 注释者对《老子》中使用的“自然”缺乏整体性的观察, 没有注意到老子说的“自然” 是同“万物”和“百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 就把“自然”看成是道自身的属性, 把“道法自然”说成是“道自己如此”。但实际上, “道法自然”的“自然”不是“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 它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作为结论, “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
事实上, 在古代《老子》的注释家中, 王弼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注释“道法自然”的。他对“法”字的解释前后一贯, 说“道法自然”是“道不违自然”, 即遵循事物的各种表现, 将“自然”看成是“万物”的“自然”。
他说:法, 谓法则也。人不违地, 乃得全安, 法地也。地不违天, 乃得全载, 法天也。天不违道, 乃得全覆, 法道也。道不违自然, 乃得其性, (法自然也) 。法自然者, 在方而法方, 在圆而法圆, 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 无称之言, 穷极之辞也。……道 (法) 自然, 天故资焉。天法于道, 地故则焉。地法于天, 人故象焉。
“法则”即“遵循”, 它同“不违”和“顺”一致, 说的都是同万物的关系。王弼的解释, 既简明又精当, 无奈后来的许多注释家和解释者没有接受王弼的注解 , 反而多受河上公的影响, 致使在这一论题的解释上误入歧途而习以为常。王弼说的“道不违自然”, 不是说“道纯任自己的自然”、“道自己如此”, 而是说“道”纯任“万物的自然”。这正是老子哲学的深刻之处, 也是老子哲学的基本构造。
最高的“道”恰恰又高度尊重它产生的“万物”, 这是道的“玄德”。“道”的伟大和无限性, 不仅是能够生育万物, 而且是能够包含万物, 不干涉和控制万物, 就像父母生儿育女, 不控制子女、让子女自由发展那样。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