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完善综合综合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告知书》
6月25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指出,起草《通知》主要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范畴获明确
《通知》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统一经营模式、经营资源、备案直营店等关键业务范畴作出明确界定。
其中,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既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可以更通俗简单地理解为商业加盟。淄博市商务局在日前发布的《淄博市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告知书》中指出,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商业加盟模式,也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经营方式。
淄博商务局建议,市民准备选择企业(品牌)进行加盟投资时,可通过“两查两看两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查询企业(品牌)备案情况、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看清企业(品牌)运营情况、看清合同条款、咨询有关政府部门、咨询有关律师。
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应设冷静期
《通知》规定,要规范备案工作,包括明确备案要求、强化合同要求、规范撤销流程。
例如,《通知》明确,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审核时限,自收到特许人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资料符合规定的,10 日内予以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 日内予以备案。同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中应包括“冷静期”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冷静期”条款,或虽然约定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但在此期限内特许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特许经营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醒特许人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通知》要求特许人强化披露义务,人民法院判决特许人合同欺诈的(包括关于经营资源、特许人基本情况、境内被特许人情况、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费用等信息的欺诈),以及特许人隐瞒因特许经营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的,相关部门查实后可依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还要依托备案审核和企业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报告工作,依法依规采集特许人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加盟店数量等数据信息。
重点监管饮品、餐饮、零售行业
《通知》指出,省级商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保违规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对应备案而未备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督导力度,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特许人及时备案。
对于特许经营纠纷较为集中的饮品、餐饮、零售等行业,《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各地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还要定期联合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专项清理整治,集中曝光、处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通知》明确,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对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平台用户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鼓励短视频平台面向用户开展防范通过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诈骗的公益宣传,对新出现的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
此外,《通知》要求健全信用管理,探索开展备案前诚信教育,大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在开展备案管理、政策咨询等相关业务时,同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风险防范教育,提高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诚信经营意识。
根据信用状况对特许人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特许人,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信用风险一般的特许人,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特许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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