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十问十答: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了解政府采购相关知识,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Q1、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Q2、在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中,质保期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不同的标的物,质保期规范或标准规定也不一样。采购文件设定之前,可以先查一下采购标的物关于的质保期规范或标准,如果采购文件规定的质保期长于执行标准,要另外花钱,相当于购买服务。因涉及报价,质保期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应由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Q3、采购人没有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怎么处理?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Q4、质疑、询问的答复期限各是多少?
答:答复投标质疑函期限是七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Q5、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可以。质疑、投诉是为供应商设计的救济机制,专家、采购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所以,专家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Q6、供应商在有效期限内多次质疑,会影响投诉受理吗?
答:供应商在有效期限内多次质疑,不会影响投诉受理。
质疑、投诉是供应商合法的救济机制。法定的时限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和后续的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接收答复、受理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Q7、供应商没有质疑直接投诉到财政部门可以吗?
答:不符合投诉程序,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的事项也必须基于前置的质疑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Q8、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这种不属于法定规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Q9、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未投标,可否质疑中标结果?
答: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能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因为没参加这些环节就未损害到其权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Q10、公开招标服务类的项目可以写服务期限五年吗?
答:不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比较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的答案,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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