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案件法官会议纪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这六条,必须掌握
1.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
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或者虽未取得合法权证但符合“一户一宅”建设标准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居住水平不降低原则。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无补偿安置协议又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并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判决责令补偿安置义务主体采取重置价格补偿加异地安排重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2.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约定需要明确和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
3.诉请补偿安置案件的裁判方式
已取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解决补偿安置问题,被征收人诉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机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诉请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责令被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项目与补偿内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包括具体补偿项目与补偿内容的判决。
4.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内容与赔偿标准
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可一并请求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赔偿内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认为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尚不明确或者需要行政主体先行作出行政判断的,可以在明确相关赔偿内容、标准或计算方法后,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应结合违法行为的类型与违法情节的轻重,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并参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赔偿金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等。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5.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补偿安置,且在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征地批复的,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已采取补救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先行保障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不得以尚未取得征地批复无法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为由拒绝对补偿安置内容作出裁判。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6.因被征收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被征收物的评估价值有误时, 依据评估报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具有可分性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合法部分的效力,即容许行政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存在。但当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将导致整个协议无缔约可能性、或者导致整个协议履行不公平的,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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