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关于证券整合资产移交的公告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3-04-29 投资 阅读: 150
摘要: 公司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或重述上一年度会计数据,公司不存在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其他损益项的具体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公告第1条逐条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列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规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公司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规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况。

粤宏远:关于证券整合资产移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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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关于证券整合资产移交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3-028

2023

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省高院于2016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执行结果而定。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中,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公司已在2019年2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贵州省高院指定由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9月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9)黔0526执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公司向威宁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及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8548.56元,经法院调查易颖在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一套,已被威宁法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金荣辉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有房屋四套,威宁法院已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依公司申请,威宁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轮候查封易颖、金荣辉实际控股的鸿熙矿业孔家沟煤矿采矿权。被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20年11月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0)黔0526执恢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2年,孔家沟煤矿因债务问题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孔家沟煤矿采矿权。鉴于孔家沟煤矿属于煤矿整合实施方案的关闭指标,为保证核桃坪煤矿存续,加快推进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参与了孔家沟煤矿采矿权的竞拍,于2022年10月以498.15万元的价格拍得孔家沟煤矿采矿权。后续,公司将参与剩余拍卖款的分配。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5年4月,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贵州威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历经威远县法院一审、内江中院二审、四川省高院再审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内江中院二审。2021年12月29日,内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威远县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孔家沟煤矿向四川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易颖、金荣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威远县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鸿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内江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对孔家沟煤矿上述债务无需承担责任。由于在2019年10月四川高院再审裁定前,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强制划扣1555.62万元。2022年3月,公司向威远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原申请人四川威玻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2022年共收到法院执行款17.81万元。目前,公司已被强制划扣资金余额为1537.81万元,但因四川威玻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尚未收回。

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部分首期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东莞中院于2018年10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万元;(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2019年6月开庭审理,其判决维持了东莞中院(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变更了第二、五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垫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2020年3月,公司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92998.42元。2021年3月15日,东莞中院对被执行人柳向阳、案外人柳智恒名下房产及屋内家私家电、被执行人柳向阳名下车库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但因无人出价已经流拍。其后,柳向阳于2021年5月18日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说明还款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2021年5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若柳向阳不履行还款方案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2年9月6日,因柳向阳未按照还款承诺函还款,公司与柳向阳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延长柳向阳还款承诺履行期至2022年12月5日,如柳向阳仍不支付则向法院申请拍卖猛者新寨煤矿45万吨采矿权;双方同意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猛者新寨煤矿采矿权。目前,公司正在推动盘县猛者新寨煤矿的评估工作。

4、关于煤炭沟煤矿办理独立法人事项以及相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①煤炭沟煤矿办理独立法人事项:2021年1月,根据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9〕31号)“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推动独立公司自主经营,落实主体责任,推进煤矿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公司设立贵州宏泰矿业专用于承接煤炭沟煤矿的采矿权和所有资产权益,使煤炭沟煤矿能从原挂靠主体鸿熙公司中脱离,成为独立法人公司。2022年1月,原“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变更为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矿业权人变更为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沟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矿区面积5.9732平方公里。

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在设立、办理上述独立法人公司相关手续期间,为协助煤炭沟煤矿解除因鸿熙公司木兰煤矿所涉合同纠纷案致煤炭沟煤矿采矿权被连带司法查封的状态,在该案原债权人决定拍卖涉案债权后,公司向第三人王明江提供财务资助,以使其能够支付竞拍款并在取得对木兰煤矿及其实际权利人张建明的涉案债权后,由其协助煤炭沟煤矿解除司法查封;如王明江不能按时偿还垫资款,公司将无条件获得该拍卖债权,有权向债务人木兰煤矿及其实际权利人张建明追索全部垫资款及利息。后经王明江申请,法院于2022年1月解除了对煤炭沟煤矿采矿权的司法查封,煤炭沟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煤炭沟煤矿保全煤矿资产,尽快摆脱被缠诉、滥诉致无法正常建设经营的困局争取了先机。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因木兰煤矿/张建明还款已逾期,接下来,王明江和公司将依程序申请法院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东莞市宏泰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对木兰煤矿采矿权进行司法拍卖,法院作出拍卖煤矿裁定后,经过评估等程序确定拍卖价后委托拍卖平台拍卖。目前,公司正在推动木兰煤矿的评估工作。

5、关于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事项

2022年10月,为盘活煤矿资产,适应公司加快探索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公司与贵州富能能公司达成协议,以26144.66万元的价格向贵州富能能公司转让贵州宏泰公司70%股权及应收贵州宏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贵州宏泰公司的核心资产权益为煤炭沟煤矿)。但本次交易的成就还需满足先决条件:即贵州宏泰公司在合同签署日后的5个月内需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煤炭沟煤矿“工业广场土地”使用权,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也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先决条件的满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

目前上述先决条件尚未成就,股权也未办理过户。2023年2月26日,公司收到贵州富能能公司签署的《沟通函》,贵州富能能公司承诺:“《收购合同》中约定先决条件(即,工业广场土地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未能在合同约定的5个月内完成,可将本先决条件履行期限自动顺延,我司承诺不行使单方解除权”,即上述交易合同继续有效,仍在履行中。

6、关于下属企业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董事会于2023年3月21日审议通过《关于下属企业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下属企业英德新裕公司为降低有色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对其生产加工、销售、贸易产品的影响,继续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交易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铅、金、银、铜、锡等期货合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在任一时点不超过3000万元,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0000万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7、对外投资进展

2022年8月4日,子公司宏远投资认缴出资1000万元参与万亨地产(东莞南城瑧湾汇项目)增资扩股取得10%股权,并因应合作开发项目地块的需要,根据持股比例对等投入原则,向万亨地产提供相应的股东投入。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本次进展:2023年3月31日,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东莞万科、宏远投资、中天海德、峰景集团,以及东莞万科和溢柯倾实业指定的第三方成立的合资公司(万庭地产)以对万亨地产进行同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第二次股权变更。本次增资后,宏远投资对万亨地产持股占比不变。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

2023年3月30日,董事会通过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20%的股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

目前,本议案已经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将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鄢国根 会计机构负责人:鄢国根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鄢国根 会计机构负责人:鄢国根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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