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摘要: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执行案号,我院执行黄流与蔡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人蔡永利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被执行人蔡永利将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掌握的线索)通报本院让案件执行。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案号:(2023)粤1521执恢26号
本院执行黄流同与蔡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永利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永利,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洪厝围路段华景东苑商住楼。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永利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洪法官、张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海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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