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盖章,你不可不知的十个注意事项
前几日乘车,我取得了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员先是很认真地帮我打印出来,然后又郑重地在上面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
我说:不用麻烦,不用盖章。
他诧异带鄙夷地看我一眼:不盖章怎么能行?我们会计交代过,发票一定要盖章的。
我笑了笑没有说话。心说:你开心就好。
由此看来,发票盖章一些细节问题,有的朋友还是不太清楚。在此,我给大家归纳整理一下。有关盖章的注意事项一共有十条:
第一: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像上文提到的开票员,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除了给自己的工作增添一些麻烦。
第二: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其它章。
曾经发票是允许盖财务专用章的,自2011年2月1日,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明确了发票只能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章都不可以。
第三: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尺寸、字体等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是以下样式。一个公司可以刻制若干个发票专用章,但需要在最下面的括号中标明顺序编码(1)、(2)……
第四: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全部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其他联次,比如存根联、记账联上都不需要盖章。
第五:第四条的一个例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这是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这个规定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当时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扫描认证时经常会通不过,所以不得不明文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
但这个规定现在看来有两个问题,一是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相抵触。“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公章尺寸,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是目前发票通过勾选确认即可,不需要扫描认证,不让盖章也失去了现实意义。所以,理论上讲该条款应该是作废了,但总局一直没有明确下文作废此条,所以该条款,目前如同薛定谔的猫,处于一种不生不死的奇怪状态,大家了解即可。
第六: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也需要盖章,但发票不同盖章也不同。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专票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都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去代开普通发票的一般都是未办证的自然人,没有发票专用章,不可能要求每个自然人去刻一个章,所以只能是盖一个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了。而代开专票的纳税人,通常是有发票专用章的,所以需要盖自己的章。
第七:第六条的一个例外,如果是个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专票,也应该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原因同上。
第八:发票专用章盖歪了或盖颠倒了,但只要盖得清晰,不影响发票正常使用。
章盖歪了或者颠倒了,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当然,也不要因此随便盖,还是要尽量盖正。
第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第十: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不能税前扣除、抵扣税款的风险。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没有盖章的发票当然也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当然,按照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发票不合适可以去换开,换开合适了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供讨论公章尺寸,如果收的的发票,专用章盖得模糊不清,旁边加盖一个清晰的章,这样是否可行?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省市认可,有的省市不认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金额较大,还是慎重处理,重新开具比较好。如果金额较小,不值得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就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可再做纳税调增。
看完这十个注意事项,对于发票盖章这件事情,您心里更清楚了呢?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