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前期,中央监察制度与唐宋典制之间,有何关联?
高丽建国之初中央监察制度主要承袭新罗司正府,泰封国的内奉省等机构,
后借鉴中国政治制度,吸收了唐代御史台、宋代台谏制度等。
其御史制度设置之背景既受唐宋制度之影响,又因本土风俗而对其改变,故而呈现复杂的局面。高丽对中国唐宋时期御史制度的受容、改造与创新,对于高丽前期官僚制度的发展以及政治结构完善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
御史制度在高丽政治制度的设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节对新罗、泰封中央监察机构之承袭新罗司正府等监察机构的设立,主要记载于《三国史记》。
新罗时期已经引入唐代官制,并且根据自己的国情加以变化,呈现“唐夷相杂”1的特点。虽然史料中对于新罗司正府的记载尚有部分缺漏,造成了一些职位等级、职权范围的模糊,但是可以大致掌握这一中央监察机构的发展脉络。
履行新罗监察职能的机构包括中央的司正府、地方的外司正、还有属于内政官下的内司政典。
这些与监察有关的官僚机构和官员经过约200多年的时间逐渐扩大,司正府在太宗武烈王时期作为一个监察部门已经较为完备,其背景是由于连年战争,国家局势紧张,导致王权衰微。因此国王为加强权威,以司正府为中心整顿百官和国家纲纪。
在《三国史记》中,对司正府的发展沿革也有记录,新罗太宗(武烈王金春秋)在位的第六年(659年)便根据唐朝的中央政治制度,引入了监察机构,并改名为司正府。
新罗的中央监察机构最初可以追溯至真兴王时期,真兴王5年(544年)首次设立了名卿,他们都属于大等,是参与到真兴王中央政治核心的人物。这时的新罗还处于部族联盟的国家体系,律令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尚不能设置负责监察的独立官府。
随着三国统一以及专制王权的强化,国王认为十分有必要开展监察活动,武烈王在位时期正式设置了独立官署。此后,司正府的大舍、佐分别设置在真平王、孝成王时期,太宗武烈王6年(659年)设立令,景德王时期短暂的改名称为肃正台,但从惠恭王之后一直沿用司正府的名称。
司正府的人员设置最初有令一人,五等大阿飡等真骨贵族及以上骨品的人才可以担任。
卿三人,佐二人,位列十等大奈麻至十一等奈麻。司正府还设置大舍二人,史十人,文武王十一年,史加五人至十五人,监察人员进一步增多。
景德王时期实施汉化政策,唐风东渐,广泛采用唐朝的官职官名,继续推进中央官僚体制改革。司正府也不例外,中央监察组织不断得到完善。景德王在司正府这一监察机构之外,又设置了内司正典,下设了议决、侦察、史等官职。
除新罗的司正府与唐代相比,一是设有负责邢狱的官员,二是低官职人员较多,特别是后者负责了监察、弹劾的实际事务。
司正府不仅负责官员的监察,而且中央层面的邢狱审理也要与司正府协商。除了继承新罗司正府这一中央监察机构外,高丽建国初期的监察机关内奉省源于泰封国,但相比于泰封国,高丽初期的内奉省地位提高。
内奉省的长官内奉令、广平侍郎、内义令等,以及下属低阶官吏包括评察、理决、史的地位都大幅提高。
理决、评察的职能主要是规定贵族的身份和纠察不正之事,但是与成宗时期设立的御史台相比,有相当大的不同。在骨品制解体、大臣权力扩张的前提下,理决、评察的监督权力较小,无法对新晋官僚进行积极地监视,直接弹劾等功能的完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有必要从中国引入御史制度。
高丽光宗时期,实行高压与恐怖统治,大杀功臣,所以在景宗初期,光宗朝被陷害与冤杀的人的后代有复仇行动,景宗对此也予以默认,难免会造成政局的动荡。
王诜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他作为主导复仇的人物,以王命为借口杀害了太祖的儿子天安府院郎君,引发了争议。
光宗时期被杀害的后代申诉的方式是“复仇”,而不是监察官的弹劾。因为景宗时期中央监察官员的职权有限,所以在混乱的政局中没能起到整肃吏治的作用。
再加上这种允许复仇的政治无法保障政局的稳定与公平性,对此崔承老评价说景宗不了解政事的体统,纵容权臣,危害到了宗亲。
王诜事件清楚地表明,如果连臣子的权力都得不到控制,就会酿成危机。
高丽统治者认识到有必要强化监察制度,控制官员的非法行为,所以成宗时期引进中国制度设立御史台,将负责监察的官员设立为独立官府,提高地位,强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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