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执行难” 根子在法院!实名举报达州市两级法院渎职失职设置障碍的严重问题被举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2-07-23 社会 阅读: 300
摘要: 实名举报达州市两级法院渎职失职设置障碍的严重问题被举报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区人民法院。举报人随即撤诉。举报人认为本案十年“执行难”, 现在已经是达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出面“主导”, 给出的办法就是让举报人“另案起诉”。举报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责令达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落实具体的给付内容, 尽快执行终结。

  十年“执行难” 根子在法院!实名举报达州市两级法院渎职失职设置障碍的严重问题被举报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陈汝平丶张宗平丶冯忠、侯必明);达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周永国丶副院长李官恒)。举报人冯瑞喜(申请执行人之父), 男,汉族, 手机:13281723185。申请人因丈夫抛妻弃子于2011年7月14日即将临盆生产之际被丈夫串通达川区民政局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 同年8月27日在成都军区总医院产下一男一女双胞胎, 未满月倾其所有结清住院费由母亲接回娘家大竹县城西乡黄荆村4组。贫病交加又无毌乳, 全靠借债度日, 在母亲和继父的悉心照料下将儿女拉扯大。2012年7月举报人以儿女名义起诉索要抚养费, 同时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川区人民法院先作出(2012)达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必须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但却违反《离婚协议》的规定要求举报人承担孩子三岁以后一半的医药费教育费等费用。达川区人民法院后又作出(2012)达达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在第一判项判决被告必须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义务, 等于纠正了30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错误。第三判项明确规定夫妻共有的“成都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注册资本为700万元)以及被告在其他两家公司的股份双方各占50%。被告在307号判决书下达之前伪造原告签名和手印到成都市成华区工商局变更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 将被告名下的90%以上的股份和原告的全部股份“转让” 到被告父母的名下, 但其父毌本是文盲, 又没有支付一分钱, 所谓的“转让” 是彻头彻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两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 被告拒不执行, 达川区法院委托新都区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在法律压力下, 不得不支付了《离婚协议》规定的补偿款20万元和两个小孩一部份抚养费, 以及307号判决第二项公司一辆轿车的评估款的50%。以后的执行就是难上加难,“挤牙膏” 似的, 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阻挠执行, 达川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吕健及其执行干警刘晓辉等人拒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仅2015年一年, 被执行人就制造了“扣划执行款异议”、“ 变更股权登记异议”、“ 申请再审” 三次节外生枝的听证会, 最终都被驳回或没有结论。其中“扣划执行款”39700元虽然该款已在法院执行局账上, 但在2016年6月被执行人父亲到达川区法院胡搅蛮缠突发疾病, 法院院长罗万国竟然批准挪用这笔执行款为其治疗, 等于将这笔执行款返还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迫支付小孩抚养费, 其中有十七个月每月都转账到吕健个人账户上, 举报人却一直未收到这34000元。2016年1月, 举报人对成华区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纠正违法变更股权的行政行为, 该局调查核实后, 认定被执行人的父母确实没有购买股份的“对价关系”, 主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2月22日正式变更成都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 确认举报人占该公司51.43%股份, 并上网公布。举报人随即撤诉。吕健知悉后, 在举报人多次强烈要求下, 不得不承认被执行人已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致函达川区公安分局侦办, 但又拒绝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导致公安机关退回案卷。举报人到瑞斯达公司行使控股权, 执行法官刘晓辉在成都却拒绝到现场强制当面交付。吕健将强制交付的《公告》贴到公司大门上就算“交差” 了。举报人多次到达州市中院、四川省高院上访,2017年9月28日, 达川区法院黎泽心院长接访时宣布“院长包案” 执行。结果令人失望,2018年9月14日, 在举报人没有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况下, 达州市中级法院突然作出(2018)川17执监50号执行裁定书, 将两案指定通川区法院执行。通川区法院认为执行标的不明确拒绝执行, 浪费了一年多时间。在举报人多次强烈要求下, 达州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初作出(2020)川17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 再次指定达川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达川区法院发出传票, 于2021年5月6日召开听证会, 却在会后的执行裁定书中否认召开了听证会, 说成“书面审理”, 而且把裁定日期推迟了一年多。举报人向中院申请复议, 中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11月23日作出(2021)川17执复82号、8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 驳回举报人的复议请求。尤其在(2021)川17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认定(2012)达达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要求举报人“另行主张权利”。举报人认为本案十年“执行难”, 现在已经是达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出面“主导”, 给出的办法就是让举报人“另案起诉”。 举报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写了题为《一招就能解决的“执行难” 执行法院为何拖了九年》的申诉, 指出达州市中院白纸黑字认定307号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 的情形, 依法应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其错误, 就本案而言就是对307号判决的第一、第三判项“明确给付内容”。 仅此一招即可彻底解决本案九年执行难的问题, 为什么要把球踢给举报人?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 此案早已超过再审申请时效, 原判决仍然有效, 怎么可以重复起诉?2022年4月2日, 达川区法院分管执行的李官恒副院长、民一庭赵斌庭长、本案原承办法官潘炜对举报人进行接访, 劝说举报人“另案起诉”。 举报人在接访笔录后面批注了五条意见:“1、307号判决至今仍是生效判决, 应由达川区法院执行, 判决书的方向和原则是正确的, 怎样执行是法院的事。2、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了原判决确有错误, 主要是第一判项和第三判项的执行标的不明确, 依法应由法院裁定再审, 我们可以提交全部证据。3、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是一贯的, 不可能通过法院组织调解来解决, 只能以再审判决强制执行。4、陈晓兰一方的诉求没有超过307号判决的范围, 不可能另案起诉。我们没有理由另案起诉。5、法院如不再审, 我们只能以涉诉上访途径去解决。” 举报人与达州市中院和达川区法院已经僵持起来, 谁对谁错只能由省高院、最高法院来主持公道了。“解决执行难” 这个口号喊了六七年了, 本案还在迷林里打转, 根本原因就是执行法院没有依法公正地使用强制手段, 过分偏袒被执行人。举报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责令达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落实具体的给付内容, 尽快执行终结。特此举报。举报人冯瑞喜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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