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吗?趁女子醉酒熟睡,男子与其发生3次关系,最终男子被判5年
安徽宿州,陈女士约了同学一起吃夜宵,期间,陈女士喝了很多酒,醉得东倒西歪的。而就在陈女士与同学喝酒时,邻桌一名男子潘某却一直色眯眯地盯着陈女士,心里不知道在盘算着什么,陈女士却浑然不知。
(一)
案情回顾
家住宿州某农村的陈某,因丈夫带孩子走亲戚不在家,于是与同学相约外出吃宵夜。期间陈某喝了很多酒。而她不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邻桌的男子潘某观察着。
宵夜结束后,陈某独自一人,踉踉跄跄地走路回家。而潘某此时也小心翼翼地尾随在陈某身后。由于喝得太多,陈某根本没有发觉一路上,邻桌的男子一直跟着自己。
陈某到家后,倒头便睡,忘记了关门。而潘某见状悄悄进入陈某家中,并来到陈某的卧室。陈某环顾了一下四周,发现墙上挂着陈某的结婚照,还有3个孩子的全家福。而房子里竟然也没有其他人。
接着,潘某的目光聚焦到陈某迷人的曲线上。听着陈某的呼吸声,潘某欲火难忍,于是强行与醉酒后失去知觉躺在床上的陈某发生了关系,完事后没来得及给陈某穿衣服就逃离了现场。
次日清晨,陈某醒来,发现自己精光光地躺在床上,而且感觉到了身体的异样,但他却怎么也想不起来昨晚发生的事,她喝酒喝断片了。
她知道自己被侵犯了,但他不知道是谁做的,犹豫再三,她就把此事藏在了心里,没有告诉任何人,也没有去报警。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是事发1个月后,本来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潘某突然发现陈某并没有报警,于是就兴奋起来。
一天,潘某踩好点得知陈某丈夫晚上不在家,于是又在深夜翻过院墙进入陈某家中,爬到陈某床上,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陈某想呼救,潘某却指着孩子的照片威胁陈某,最终潘某强行与陈某发生了第二次关系。
事后,陈某越想越害怕,也不敢和老公坦白,就把此事告诉了公公,两人商量后,还是害怕潘某报复自己的三个孩子,而自己的老公经常不在家,于是就不敢报警。
此事后,潘某因为害怕事情败露,还到外面打工躲了1年。可是后来潘某得知陈某并没有报警。于是又选择故技重施,第三次强行与陈某发生了关系。
后来,陈某在聊天中,将此事告诉了邻居和小娘,在她们的劝说下,陈某鼓起勇气报了警。
(二)
以案释法
潘某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审理得知潘某是惯犯。之前因为强奸罪出狱没几年。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潘某竟然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但二审法院驳回了潘某的上诉请求。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第二,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
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等等。
本案中,第一次男子尾随进入房间,趁着女子醉酒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其他手段”,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第二次和第三次属于“胁迫手段”,男子用女子的孩子对女子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
有人说此案中潘某量刑过轻,理由是惯犯,而且是三次强奸,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综合以上三点,考虑自首情节,量刑5年2个月是比较适中的。
此外,还有很多人纠结强奸3次算不算情节恶劣,因为情节恶劣对应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是一个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了五种情节加重或结果加重的情形,其中强奸妇女多人的属情节加重犯,但没有对强奸同一妇女多次的情况作出规定。
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强奸同一妇女三次以上的,可以按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来掌握。
我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二百三十六条没有明确将强奸同一妇女达三次以上列为情节加重犯。一般情况下,违背女方意志,多次强奸妇女,暴力不明显,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
案件启示
一是女子独自在外不要喝酒。单身女子独自一人去外面吃饭时不要喝酒,如果和好姐妹喝一点也不要喝高了 ,很容易发生危险。此外女人在没有老公的陪同下,最好少饮酒,因为容易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想本案中女子被侵犯了,都不知道是谁干的。
二是自己被侵害后及时报警。本案中女子先后被侵犯了3次,第一次是因为醉酒后被尾随,不知道是谁,第二次因为男子拿孩子作为威胁。其实女子第一次发现被侵犯后就应该第一时间报警,那就不会有后面的那两次了,因为正义必定战胜邪恶。
三是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都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所以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可以轻易取得什么,生活中的一切都是需要你付出努力和代价才能够获取的,就算你能轻易得取得什么生活中的馈赠,最终也要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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