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台意见惩治网络暴力:侮辱、诽谤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3-09-29 刑法 阅读: 63
摘要: #两高的一部分提出意见惩罚网络暴力#侮辱、诽谤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12。正确把握侮辱罪、侮辱罪的公诉条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要综合判定侵权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结果等因素。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受害者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2)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起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3)侮辱、诽谤或多次侮辱多人,散布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4)组织;指示者向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较差;(5)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秩序的情况。13.适用依法侮辱和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受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自诉人撤销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者可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对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诉,人民法院被审查为相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通知举报人向人民法院自诉。案例一、吴00案--网上擅自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吴在网络平台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撰故事,为开展房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在网上浏览被害人沈某发布的“与祖父日常”贴图,下载投稿图片并利用其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图,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嫁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投稿信息在网上大量、被讨论,引起网友沈某肆意骂人、中伤,涉案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投稿信息的讨论量75608条,传输量31485次,阅读量4.7亿多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吴某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审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吴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处罚情况,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该判决产生了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传播处理,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例外。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侮辱、诽谤行为经常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肇事者、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侮辱罪的公诉条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依法公诉。值得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能迅速引起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产生了“人有险”的集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本案是一起擅自以一般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一般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受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起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定罪定罪被告人。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件--网络侮辱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之子在德阳某游泳池游泳时,因与安某发生冲突后做出向安某吐口水的动作;被安某的丈夫乔某把头塞进水里,握住了手。听到常见消息与安某、乔某发生争斗,并走进泳池女更衣室与安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到警察后,没有得到调解的结果。次日上午,常某、周某(另案处理)要求乔某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对乔某进行处理,并拍摄该单位公示栏中乔某的姓名、职务、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表妹)等人前往安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并用嘈杂、言辞攻击安某,引起群众包围观。常某通过安某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得其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随后,被告人常某、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常某表妹)将乔某、安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泳池案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表具有情绪性、侮辱性的帖子和评论,并推送至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泳池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在网上引起大量对乔某、安某的中伤、骂人。其间,乔某、安某通过

#两高一部出台意见惩治网络暴力# 侮辱、诽谤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例一、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裁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二、常某一等侮辱案——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动作,被安某某丈夫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处理)到乔某某单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对乔某某作出处理,并拍摄该单位公示栏中乔某某姓名、职务、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某,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其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此后,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乔某某、安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一等提起公诉。【裁判结果】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近年来,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接连发生,亟需依法予以严惩。本案即是网络暴力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行为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通过网络推送,引发大量针对被害人的网络诋毁、谩骂,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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