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摘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机关:国务院办公厅3月3日发出《关于暂停实行夏时制的通知》。二、中央在京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可为上午
京政办发[1992]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
时间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3月3日发出《关于暂停实行夏时制的通知》。现将暂停实行夏时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时间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一年分冬夏两个作息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冬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为夏季作息时间。机关工作人员的午休时间,冬季为1小时(含午餐时间);夏季为1小时30分(含午餐时间)。
二、中央在京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可为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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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夏季可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三、市级和市属各局、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总厂和城近郊8个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30分;夏季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门头沟、房山区和各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夏季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以上安排自1992年5月1日起实行。今后如无变动,不另通知。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错时上下班的问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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