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刘涛:建议优化破产管理人机制,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南都讯 记者陈卓睿 吴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月12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广东省人大代表刘涛聚焦法治建设,建议进一步改善破产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优化破产管理人机制,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刘涛在《关于进一步改善破产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优化破产管理人机制,公平保护各方利益的建议》中指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调整作用,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破产制度旨在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重新配置。而破产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到办理破产案件的质效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因此进一步改善破产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对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建议指出目前破产管理人存在供给不足,二级以上管理人数量少,晋升机制不清晰,破产管理人机制亟待优化的问题;此外,个别法院和管理人存在过度保护破产企业利益的现象,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遭侵害,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亟待统一。
因此,刘涛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及时更新优化结构,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专业力量。他表示,建议及时更新破产管理人名册,增加管理人数量,优化管理人结构,对于三级管理人落实晋升机制,加大对三级管理人扶持力度,缓解三级管理人办案压力,提高管理人与案件的匹配度。
同时,还建议统一裁判尺度,对重要争议问题的审判作出指引,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公平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体系适用破产法律制度,避免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对法律全面理解的基础上,服务大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刘涛还建议,充分保障担保权人财产利益,限期处理担保财产。刘涛在建议中表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案件中,应针对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要求,设置期限,促使管理人及时启动担保物处置程序,不得推诿拖延,并为担保权人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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