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百余罐人参猪蹄汤以标签瑕疵提十倍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2-04-28 社会 阅读: 237
摘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告知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在湖南岳阳临湘市,一男子沈某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该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澎湃新闻从临湘法院获悉,沈某在该院提起的类似诉讼有十多起。而长沙中院曾统计,沈某在长沙地区一年内提起的食品十倍索赔诉讼也有近十起。  澎湃新闻注意到,长沙、岳阳两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未支持沈某以标签瑕疵为由提起的十倍索赔。沈某购买后已食用3罐人参猪蹄汤。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近日,重庆女子卖150碗熟肉被判赔10倍赔偿的案件引发关注,既有网友支持索赔者的做法,也有网友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打假,是职业“碰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告知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在湖南岳阳临湘市,一男子沈某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该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退货退款,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且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澎湃新闻从临湘法院获悉,沈某在该院提起的类似诉讼有十多起。而长沙中院曾统计,沈某在长沙地区一年内提起的食品十倍索赔诉讼也有近十起。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沈某以食品标签瑕疵进行十倍索赔,涉及的除了人参汤,还有茶叶、散装枸杞、现熬阿胶、进口保健品、化妆品、婴儿奶粉等多种商品,涉及线上线下多家店铺。

  澎湃新闻注意到,长沙、岳阳两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未支持沈某以标签瑕疵为由提起的十倍索赔。

  男子买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标签瑕疵提出十倍索赔

  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湖南临湘男子沈某于2021年5月21日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海拾分味道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分味道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人参猪蹄汤45件,每件69.8元,每件3罐,共计支付3141元。沈某于2021年5月29日收到货物。收到货后沈某发现标签中的“禁用人群”标注:本品含有人参,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经查询,食品中含有人参,禁用人群应当还包括“哺乳期妇女”。沈某购买后已食用3罐人参猪蹄汤。

  《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沈某认为上述人参猪蹄汤的标签中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哺乳期妇女”,故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承担退货退款和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他于是将拾分味道公司起诉到临湘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拾分味道公司退还购物款3141元,同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31410元,他向拾分味道公司退还货物。

  拾分味道公司则辩称,标签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涉案食品仅未标注哺乳期妇女系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以“人参”类食品禁用人群虽标注“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却未标注“哺乳期妇女”,已是沈某第二次提出。

  此前,沈某以其购买的“人参鳄鱼汤”的包装标签中,未标注“哺乳期妇女”禁用,起诉过广东焦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获得了三倍价款赔偿。

  法院:标签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不支持十倍赔偿

  在“人参猪蹄汤案”中,临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沈某与被告拾分味道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并退还购物款,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并退还购物款的问题,拾分味道公司在标签中应当将哺乳期妇女标注为禁用人群,但是未作标注,限制了沈某购买商品的知情权,沈勋有权利选择退货,拾分味道公司应当退还沈某货款,因沈某已食用1件(3罐)人参猪蹄汤,故对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44件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拾分味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拾分味道公司在标签内容中未标注“哺乳期妇女”,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仅是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现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拾分味道公司的人参猪蹄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法院对沈某要求拾分味道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临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拾分味道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货款3071.2元,同时由原告退还被告人参猪蹄汤44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4月28日,临湘法院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任刚德告诉澎湃新闻,他作为裁判者进行的考量是,“食品安全很重要,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应该引起重视。但本案中的商品不是过期、变质等问题,仅仅是商品标识有瑕疵,这不能等同于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商品标识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消费者可以退货,但对商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点过重。”

  任刚德介绍,法院曾试图调解结案,但原告不同意,而法院要考虑双方利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岳阳中院公布的二审判决显示,一审判决后,沈某上诉。2022年3月7日,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特殊“买家”借口“打假”,实为牟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沈某以食品标签瑕疵进行十倍索赔的,不止人参汤,还有茶叶、散装枸杞、现熬阿胶、进口保健品、化妆品、婴儿奶粉等多种商品,涉及线上线下多家店铺。在多起诉讼中,长沙、岳阳两地法院未支持其标签瑕疵的十倍索赔。

  2021年5月,沈某以购买的“福鼎白茶”标明了具有“清热毒消炎症”等保健功效,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商家十倍赔偿。长沙雨花区法院认为,茶叶的上述描述属于其自然属性,并非涉案产品本身具有保健作用的刻意描述,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遂驳回其十倍索赔请求,其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查明,沈某2020年度在一审法院先后提起了七起买卖合同纠纷类诉讼,诉讼请求均涉及退款及十倍赔偿。沈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岳麓区等人民法院亦提起过类似诉讼。

  长沙中院认为,沈某的行为不应归于为“正常生活所需”而购物的消费者范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消费者,同时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茶叶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遂驳回起诉。

  多起判例显示,长沙中院在多起类似案例中,均保持上述裁判观点。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2022年4月26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在其官网通报了上述“人参猪蹄汤”案件,标题为:“借口‘打假’,实为牟利,临湘法院:驳回诉求,绝不助纣为虐!”

  文章表示:随着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增大,社会上出现的特殊“买家”,他们并非单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大规模采购瑕疵商品、利用商家漏洞,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旗号,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甚至将商家告上法庭,利用诉讼权利,上演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戏码。假冒伪劣、瑕疵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人身损害的,都须予严厉打击,但任何“打假”行为也都必须恪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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